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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洪玄郎
被 告 黃建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被告黃建曄因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7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洪玄郎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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