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未○○、壬○○○、午○○、酉○○、戌○○因與乙○○政
- 二、案經乙○○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未○○、壬○○○、酉○○、午○○、戌○○均矢
- 二、經查:
-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 四、核被告未○○、壬○○○、酉○○、午○○、戌○○所為,
- 參、公訴不受理部分: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申○○、卯○○因與乙○○政治立場不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申○○、卯○○等人妨害名譽案
- 四、茲據告訴人乙○○於109年7月31日具狀撤回其對被告申○○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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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德寶
林祝素蘭
選任辯護人 翁顯杰律師
被 告 詹江村
楊恩瑜
廖建凱
詹子正
陳彥百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2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未○○、壬○○○、午○○、戌○○公然侮辱人,各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酉○○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申○○、卯○○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未○○、壬○○○、午○○、酉○○、戌○○因與乙○○政治立場不同,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帳號,在附表所示網站,發表附表所示穢語辱罵乙○○,而貶損乙○○之名譽。
嗣乙○○在其新北市板橋區住處上網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本件被告未○○、壬○○○、酉○○、午○○、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乙○○於警詢之證述,因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未○○、壬○○○、酉○○、午○○、戌○○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復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故認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就被告翁志明部分均得作為證據。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書證之調查程序,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未○○、壬○○○、酉○○、午○○、戌○○均矢口否認前揭公然侮辱之犯行,被告未○○辯稱:我是在酉○○的網頁留言,我沒有指名道姓,也可以說我是在罵村長,其實我不是罵告訴人云云;
被告壬○○○辯稱:係於酉○○臉書粉絲專頁上發表意見,並未指名道姓,並無侮辱他人之故意,告訴人自行對號入座云云;
被告午○○辯稱:我認為他是快樂顏色,簡稱樂色,我沒有罵他云云;
被告戌○○辯稱:我的回應留言是事實,但與起訴書所載之日期不是同一天,告訴人是拿別篇的回應來告我云云;
被告酉○○辯稱:我在網路上的陳述與告訴人相關的只有第6點的貼文,其中第4條第3點所述關於告訴人靠告人發財,這是他公開在媒體炫耀的,第5條第6點貼文,有關於香蕉煎餅事件的言論,他身為政論評論員,也是以評論員自詡,當時韓國瑜說鼓勵大家到高雄消費,有一些店家會引支持韓國瑜的商品店家,新聞也有登載出去記者就,記者就報導說這家店是支持韓國瑜的,進入後支持韓國瑜的這塊香蕉煎餅就要1千元,她說沒關係,買了煎餅後又要他簽署支持罷免韓國瑜的文件,這顯然就是一個套路,媒體只是刻意製造衝突,欺騙一個支持韓國瑜的民眾,進入罷免韓國瑜的店家,是用超高於市價不對等的價格購買煎餅。
當事人情緒反應應該會很大,當時社會新聞也有報導,後來有一個學生出面與香蕉煎餅事件的受害者對嗆,與當時引導進入店裡面的說詞不一樣。
事後這個事件告訴人就說要幫女學生追討正義,這家香蕉煎餅用這樣的行為很惡劣,我們認為這是一個詐騙行為,很多韓國瑜的支持者就去這個版面留下發言,這是正常的反應行為,告訴人就出面幫香蕉煎餅事件的當事人提告所有的韓國瑜支持者,並在電視上說可以出國享受高檔的旅遊,他設局引起事件,再去告人因此會得利益,這樣的引起社會紛爭,他號稱是正義的評論員,我看不出這是要臉的行為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未○○、壬○○○、酉○○、午○○、戌○○確有於附表所載之時間,在酉○○臉書粉絲專頁上,以附表所載帳號名義發表文字之方式之事實,已為被告未○○、壬○○○、酉○○、午○○、戌○○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證情節相符〔見108年度偵字第32342號卷一(下稱偵查卷)第25頁至第27頁〕,復有Facebook社群網站頁面翻拍照片、網頁擷圖資料5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一第91頁、第199至第203頁、偵查卷二第41頁至第43頁、第57頁至第61頁、第93頁至第95頁、第97頁至第101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告訴人即證人乙○○於本院到庭證稱:1、當時是因為他們在媒體上攻擊我的字眼太過惡劣,之前已經有好幾個判決了,包括說我母親是妓女、說我是雜種、罵我不要臉,但我最主要並不是為了要賺錢,因在本案中有23位被告,總共已經有15位,我請他們直接捐款給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然後我就撤告,如果我只是單純為了要賺錢,就不會請他們把這個錢匯給該基金會,而是應該叫他們直接賠給我才對。
(問:有關被告壬○○○,對上面她所發表的評論內容來講,對這些字句有無侮辱意思?)我告她公然侮辱罪,是因為她在酉○○的臉書上發言,裡面她用「爛嘴」、「缺德」來公然侮辱我,她對其他我的評價沒有意見,因為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免責。
但是她用「爛嘴」跟「缺德」並非善意而是惡意,因為造成我的傷害和名譽貶損,所以我才會提告,我並不認識壬○○○,而且在之前庭訊中我已經給本案的23位被告,除了少數幾位不認錯的人之外,可以捐款給公益團體,所以我並不是為了賺錢,也不是一味地只是要出國為了賺取旅費,跟謀圖自己的訴訟費用。
法律上面的字眼是先來後到、字斟句酌「村長幫幫村民們,這位只靠爛嘴,告人為樂,還出國【旅費】缺【德】餒」,剛剛提問時說壬○○○這句話她所有的意思,是在評論我告人是為了出國旅費,如果要勉強這樣說那分兩句,我今天告她公然侮辱是最主要她用「爛嘴」跟「缺德」來公然侮辱我,而剛剛辯護人所提出的,說我告人最主要是要出國旅費,如果要勉強這 樣說,那在「缺德」這兩個字可勉強這樣去解釋,但是她先在這件事情的前面直接用「這位只靠爛嘴」,也就是她惡意的用「爛嘴」兩個字來對我進行侮辱,這是兩件事情等語。
2、又在網路上通常想要規避刑責都用諧音方式,包括故意用火星文方式,只要其方式是影射、指涉,而且是造成所謂被害人傷害,她(只被告午○○)的意思就是垃圾,當然就不是指我是快樂的顏色等語。
3、我並不認識戌○○,這些被告全部都是由我在酉○○的臉書,根據他本身的發言和其他被告他們在臉書上面的留言,因有很多人用匿名或各種方式,所以我把這些證據直接呈上給刑事警察局以後,經過他們的偵辦、傳喚及製作筆錄移送到地檢署,再經過檢察官偵訊、起訴以後才到本庭,所以我並不認識他,對於他所指涉的東西我並不太瞭解是怎麼回事。
因為所謂的綠蟲就是蛆的意思,他們都用綠蛆、綠蟲來罵跟他們意見不合的人,這在網路上面非常普遍,而蛆事實上就是人死後屍體上面有或是廁所裡面的蛆,也就是惡意貶低的意思等語。
4、楊先生(指被告未○○)第一次出庭的那時候我就跟其他的被告講,只要有悔意跟我道歉,也願意捐款給公益團體我就撤告,很可惜他一直不肯之外,還用這個問題來問我,「尖嘴猴,靠英唇吃屎」就是直接用惡意貶低人的人格和身分,當然是公然侮辱。
「不要嘴他」,他說的就是我,因為酉○○罵的人就是我,至於有沒有造成損傷?當然有損傷等語。
5、酉○○是這起事件裡面始作俑者,他事實上用一個很醜陋、很難看的一張圖片拿來質問我,針對這個事情進行評論,事實上這跟他罵我的事情是兩回事,最主要我告他公然侮辱部分在於他用「不要臉」、「鳥名嘴」、「不要臉的乙○○」,如附表發表內容上記載他寫「貼了小綠蛆照片,不要臉的乙○○,竟然陪同煎餅店老闆提告。」
...因為他用「不要臉」來形容我,這三個字是負面對人格的貶抑,另外在最下面也是因為那張照片說「公開給眾人評論的下流合成照,你這個鳥名嘴,評論了嗎?」鳥名嘴三個字也是侮辱,他在公開的臉書上面用「不要臉」、「鳥名嘴」,事實上他還在直播裡面用「沒天良」來形容我,這就是我提告他公然侮辱原因。
因為他是指名道姓說「不要臉的乙○○」、「你這個鳥名嘴」,就是針對我等語(見本院卷第359頁至第364頁),核與卷內被告酉○○、未○○、壬○○○、午○○、廖健凱等人於附表所載之臉書發言內容相合。
又參以被告午○○於警詢中之供稱:我認為乙○○應該了解整件事情的始末,但他還是幫女同學提告來賺旅費,所以我才會留言告訴大家,要大家把乙○○所說的話當垃圾等語(見偵查卷二第53頁),足徵被告午○○等人訟爭言詞係針對告訴人乙○○而為。
又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係對人辱罵、嘲笑、侮蔑,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只需公然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
而所謂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衹須有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虞為已足,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
本罪規範,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法益,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
且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此一不罰事由,既規定於同一章,則在同為「妨害名譽」言論類型的公然侮辱罪,當未可逕行排斥其適用。
惟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
又所謂「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至於評論所用之語言、文字是否適當,並非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該語言、文字與評論之對象間是否有合理連結為斷。
又本條免罰事由之前提,須「以善意發表言論」,然對人主觀之評論意見,除了正面之評價外,負面的評價亦所在多有,對被評論人而言,如認為該負面的評價使其名譽受損,自難認為評論之人係善意發表言論,故所謂「善意」與否自非以被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之依據,而仍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判斷之依據。
如評論人係對被評論人之言行為適當合理之評論,縱其意在使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係非善意發表言論。
反之,評論人之評論並非合理適當,超過社會一般大眾可接受之程度,足認其非善意發表言論,如該言論又係公然為之,自成立公然侮辱罪。
次按言論自由為一種「表達的自由」,而非「所表達內容的自由」,表達本身固應予以最大之保障,任何見聞及想法都「能」表達出來,但所表達的內容,仍應受現時法律之規範,表達人應自行負法律上之責任,因此「言論自由」概念下之「評論意見」是否是「適當」,仍應加以規制。
而個人之評論意見,雖隨各人之價值觀而有不同看法,無一定之判斷標準,然仍應遵循法律及就事論事之原則,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可為正面評價,亦可為負面評價,依各人的自由意志選擇,做道德上的非難或讚揚,但並非隨意依個人喜好,任意混入個人感情,表示純主觀的厭惡喜好,若係以不堪、不雅之詞語而為情緒性之謾罵,則得認為其已喪失評論之適當性,亦不具阻卻違法之要件。
是以,在社會日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之侵害言論。
查被告未○○、壬○○○、酉○○、午○○、戌○○等人於附表所載之時間,在酉○○臉書粉絲專頁網站所申請之個人網頁,撰寫附表所載文字,並以文字對告訴人乙○○辱稱「尖嘴猴,靠英唇吃食」、「爛嘴、缺德」、「不要臉、鳥名嘴」、「樂色」(即垃圾之相似諧音)、「虫」等,此自屬輕蔑、嘲諷使人難堪及貶損人格與社會評價之文字,足認致使告訴人乙○○之名譽因而遭受貶抑。
又被告等人對告訴人乙○○為上開侮辱文字時,係在酉○○臉書粉絲專頁之社群網站所發表,只要係加入酉○○臉書專頁,或追蹤酉○○臉書專頁之動態訊息,均可在其向臉書社群網站所申請之個人網頁上,知悉上開被告等人所發表之前開文字,是核其性質已屬「公然」之程度,且被告等人所言足以詆毀告訴人名譽。
㈢從而,被告未○○、壬○○○、酉○○、午○○、戌○○前開所辯,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未○○、壬○○○、酉○○、午○○、戌○○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
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
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第1項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而修正後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上開條文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罰金之貨幣單位修正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
而108年12月25日之修法則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逕予以明定於前開各該條文中,而毋庸再引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前開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309條。
四、核被告未○○、壬○○○、酉○○、午○○、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爰審酌被告未○○、壬○○○、酉○○、午○○、戌○○與告訴人乙○○平日素無恩怨,亦不認識,雙方因政治理念不同,本於言論自由立場,應互相尊重對方之看法。
然被告未○○、壬○○○、酉○○、午○○、戌○○竟未能秉持理性、正當、尊重之態度看待告訴人乙○○之言行,反在臉書粉絲專頁上公然發表文字侮辱告訴人乙○○,非但貶損告訴人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亦欠缺尊重他人社會評價法益之觀念;
兼衡被告未○○、壬○○○、酉○○、午○○、戌○○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婚姻關係、家中需其扶養之經濟、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且迄今猶未能與告訴人乙○○商談和解事宜,並獲取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申○○、卯○○因與乙○○政治立場不同,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帳號,在附表所示網站,發表附表所示穢語辱罵乙○○,而貶損乙○○之名譽。
嗣乙○○在其新北市板橋區住處上網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申○○、卯○○亦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申○○、卯○○等人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申○○、卯○○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乙○○於109年7月31日具狀撤回其對被告申○○、卯○○之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此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辰○○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告姓名│時間 │發表網站 │帳號 │發表內容 │卷證頁碼│
├──┼────┼──────┼─────┼────┼───────┼────┤
│1 │天○○ │108年7月間 │酉○○臉書│天○○ │村長,那個爛咖│108偵 │
│ │ │ │粉絲專頁 │ │只會躲在綠媒吠│32342卷 │
│ │ │ │ │ │而已 │一(下稱│
│ │ │ │ │ │ │偵卷一)│
│ │ │ │ │ │ │第39-41 │
│ │ │ │ │ │ │頁 │
├──┼────┼──────┼─────┼────┼───────┼────┤
│2 │寅○○ │同上 │同上 │寅○○ │原來是王綠蝨~│偵卷一第│
│ │ │ │ │ │哈哈哈,村長加│55-61頁 │
│ │ │ │ │ │油 │ │
├──┼────┼──────┼─────┼────┼───────┼────┤
│3 │孫怡輝 │同上 │同上 │Alex Sun│王失德,顧名思│偵卷一第│
│ │ │ │ │ │義就是缺德 │73-79頁 │
├──┼────┼──────┼─────┼────┼───────┼────┤
│4 │未○○ │同上 │同上 │Yang │不要嘴他,尖嘴│偵卷一第│
│ │ │ │ │DERPO │猴,靠英唇吃食│91頁 │
│ │ │ │ │ │,唉無一啦 │ │
├──┼────┼──────┼─────┼────┼───────┼────┤
│5 │潘哲偉 │同上 │同上 │Alvin │就訟棍阿!同神│偵卷一第│
│ │ │ │ │Pan │棍淫棍階級相同│95-99頁 │
├──┼────┼──────┼─────┼────┼───────┼────┤
│6 │子○○ │同上 │同上 │子○○ │這個人從來就是│偵卷一第│
│ │ │ │ │ │爛 │179-185 │
│ │ │ │ │ │ │頁 │
├──┼────┼──────┼─────┼────┼───────┼────┤
│7 │壬○○○│同上 │同上 │祝素蘭 │村長幫幫村民們│偵卷一第│
│ │ │ │ │ │,這位只靠爛嘴│199-203 │
│ │ │ │ │ │,告人為樂,還│頁 │
│ │ │ │ │ │出國【旅費】缺│ │
│ │ │ │ │ │【德】餒 │ │
├──┼────┼──────┼─────┼────┼───────┼────┤
│8 │甲○○ │同上 │同上 │Bee Wang│那個廢物不是名│偵卷一第│
│ │ │ │ │ │嘴. . . 是冥嘴│217-219 │
│ │ │ │ │ │ │、223-22│
│ │ │ │ │ │ │9頁 │
├──┼────┼──────┼─────┼────┼───────┼────┤
│9 │亥○○ │同上 │同上 │ │1450 綠蛆名嘴 │偵卷一第│
│ │ │ │ │Rueishiu│每次都在秀下限│263-269 │
│ │ │ │ │Tsai │,說過的話當放│頁 │
│ │ │ │ │ │屁一下就忘記了│ │
├──┼────┼──────┼─────┼────┼───────┼────┤
│10 │戊○○ │同上 │同上 │戊○○ │不要理這種爛咖│偵卷一第│
│ │ │ │ │ │啦,X,有夠沒│279-285 │
│ │ │ │ │ │水準的 │頁 │
├──┼────┼──────┼─────┼────┼───────┼────┤
│11 │丙○○ │同上 │同上 │丙○○ │爛咖蹭就是要村│偵卷一第│
│ │ │ │ │ │長戳他 │357-360 │
│ │ │ │ │ │ │頁 │
├──┼────┼──────┼─────┼────┼───────┼────┤
│12 │丑○○ │同上 │同上 │明煥 │那個臭名嘴,他│偵卷一第│
│ │ │ │ │ │不胡說,他每天│369-373 │
│ │ │ │ │ │上通告費好幾千│頁 │
│ │ │ │ │ │塊,一個月有多│ │
│ │ │ │ │ │少收入他們自己│ │
│ │ │ │ │ │算就好,他要養│ │
│ │ │ │ │ │家餬口的,你叫│ │
│ │ │ │ │ │他有口德還難?│ │
│ │ │ │ │ │你說的那個臭名│ │
│ │ │ │ │ │嘴只會上節目賺│ │
│ │ │ │ │ │通告費,養家餬│ │
│ │ │ │ │ │口的那一個名嘴│ │
│ │ │ │ │ │,不要拿來跟村│ │
│ │ │ │ │ │長韓國比好不好│ │
│ │ │ │ │ │,垃圾等級 │ │
├──┼────┼──────┼─────┼────┼───────┼────┤
│13 │癸○○ │同上 │同上 │癸○○ │媒體蟑螂那有好│偵卷一第│
│ │ │ │ │ │處那邊靠,笑笑│387-391 │
│ │ │ │ │ │就好,回應他等│頁 │
│ │ │ │ │ │於自己挖屎往身│ │
│ │ │ │ │ │上塗! │ │
│ │ │ │ │ │ │ │
├──┼────┼──────┼─────┼────┼───────┼────┤
│14 │辛○○ │同上 │同上 │辛○○ │臭嘴王敢告嗎?│108偵 │
│ │ │ │ │ │ │32342卷 │
│ │ │ │ │ │ │二(下稱│
│ │ │ │ │ │ │偵卷二)│
│ │ │ │ │ │ │第5-8頁 │
│ │ │ │ │ │ │ │
├──┼────┼──────┼─────┼────┼───────┼────┤
│15 │巳○○ │同上 │同上 │楊小中 │乙○○,豬油屎│偵卷二第│
│ │ │ │ │ │報的記者,不意│19-27頁 │
│ │ │ │ │ │外,唬爛王 │ │
│ │ │ │ │ │ │ │
├──┼────┼──────┼─────┼────┼───────┼────┤
│16 │酉○○ │同上 │同上 │酉○○ │#村長發飆了 │偵卷二第│
│ │ │ │ │ │#卑鄙下流的6毛│41-43頁 │
│ │ │ │ │ │們 │ │
│ │ │ │ │ │#乙○○靠告人 │ │
│ │ │ │ │ │發大財 │ │
│ │ │ │ │ │#我叫獨孤求告 │ │
│ │ │ │ │ │請一定要告我 │ │
│ │ │ │ │ │#乙○○真的靠 │ │
│ │ │ │ │ │告人賺錢要小心│ │
│ │ │ │ │ │#卑鄙醜化韓國 │ │
│ │ │ │ │ │瑜只會讓全民生│ │
│ │ │ │ │ │氣 │ │
│ │ │ │ │ │一位網友在歧視│ │
│ │ │ │ │ │客戶的,無良煎│ │
│ │ │ │ │ │餅店網站底下,│ │
│ │ │ │ │ │貼了小綠蛆照片│ │
│ │ │ │ │ │,不要臉的王瑞│ │
│ │ │ │ │ │德,竟然陪同煎│ │
│ │ │ │ │ │餅店老闆提告。│ │
│ │ │ │ │ │ │ │
│ │ │ │ │ │讓我再贊助你一│ │
│ │ │ │ │ │筆,出國歐洲旅│ │
│ │ │ │ │ │遊的旅費,我有│ │
│ │ │ │ │ │錢給你這種二種│ │
│ │ │ │ │ │標準的咖,供你│ │
│ │ │ │ │ │出國玩個爽。 │ │
│ │ │ │ │ │ │ │
│ │ │ │ │ │一張「小綠蛆」│ │
│ │ │ │ │ │的圖足以被你名│ │
│ │ │ │ │ │嘴協助煎餅店提│ │
│ │ │ │ │ │告,請問你:這│ │
│ │ │ │ │ │張卑鄙下流,用│ │
│ │ │ │ │ │韓國瑜的照片,│ │
│ │ │ │ │ │張貼在抱怨公社│ │
│ │ │ │ │ │,公開給眾人評│ │
│ │ │ │ │ │論的下流合成照│ │
│ │ │ │ │ │,你這個鳥名嘴│ │
│ │ │ │ │ │,評論了嗎?王│ │
│ │ │ │ │ │瑞德你我讓看不│ │
│ │ │ │ │ │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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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午○○ │同上 │同上 │午○○ │乙○○根本是個│偵卷二第│
│ │ │ │ │ │樂色 │57-6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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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戌○○ │同上 │同上 │戌○○ │打臉他,罵死他│偵卷二第│
│ │ │ │ │ │,說文解字:因│93-95、 │
│ │ │ │ │ │緣虫故用它 │97-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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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申○○ │同上 │同上 │申○○ │民主的本澀人,│偵卷二第│
│ │ │ │ │ │王*得滾出台灣 │111-117 │
│ │ │ │ │ │,支提提告。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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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己○○ │同上 │同上 │李大雄 │乙○○,滿腦子│偵卷二第│
│ │ │ │ │ │裝綠大便講出來│135-152 │
│ │ │ │ │ │的話都是臭的。│頁 │
├──┼────┼──────┼─────┼────┼───────┼────┤
│21 │丁○○ │同上 │同上 │丁○○ │王X德、那張臭│偵卷二第│
│ │ │ │ │ │嘴早晚會爛、沒│165頁 │
│ │ │ │ │ │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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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卯○○ │同上 │同上 │彥百陳 │這種沒是沒非,│偵卷二第│
│ │ │ │ │ │支持設局的人,│177-180 │
│ │ │ │ │ │當什麼記者,垃│頁 │
│ │ │ │ │ │圾一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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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周旼盷 │庚○○ │臉書新聞標│庚○○ │臭嘴畜牲垃圾綠│偵卷二第│
│ │ │ │題:韓流成│ │蛆 │213-217 │
│ │ │ │寒流?名嘴│ │ │頁 │
│ │ │ │暴國民黨恐│ │ │ │
│ │ │ │總統、市長│ │ │ │
│ │ │ │、立委「三│ │ │ │
│ │ │ │殺」!之留│ │ │ │
│ │ │ │言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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