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單聲沒,476,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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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俊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55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2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玖零肆公克,含包裝袋伍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5536號被告陶俊德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合計驗餘淨重2.904 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5536號以犯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又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共5 包,經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09 年3 月9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109年度偵字第5536號卷第13、53、54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5 個,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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