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單聲沒,495,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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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筑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665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壹點叁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652號被告許筑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於民國109年2月22日確定。

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1.34公克)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許筑媛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6652號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警方扣得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經鑑定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餘淨重共1.34公克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北市鑑毒字第389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均係違禁物。

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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