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單聲沒,501,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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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奕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696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3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量0.1760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奕豪(業於民國109 年7 月8 日死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69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6 月,已於109 年7 月1 日期滿在案。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量0.1760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6965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8 年1 月2 日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45號為再議駁回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於109 年7 月1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

又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量0.1760公克)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10月8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 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 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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