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單聲沒,512,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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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長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59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2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肆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長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9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509公克、驗餘淨重0.0496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下稱前案),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9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被告於108 年10月4 日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下稱本案),施用時間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犯,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逕行簽結。

惟本案被告於為警查獲時,當場丟棄裝有白色或透明晶體之夾鏈袋1 包(驗前淨重0.0509公克,驗餘淨重0.0496公克),經警扣押後送驗,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11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附卷足參(見毒偵卷第47頁),又被告於偵查中自承該毒品係其施用後所剩餘等語(見毒偵卷第38頁),堪認屬本案查獲之違禁物即第二級毒品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上開扣案毒品之外包裝袋1 只,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又上開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已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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