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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肆捌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家稑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4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期滿;
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483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8 月1 日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4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於109 年2月27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 件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晶體1 包(驗餘淨重0.4831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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