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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高偉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2983號),前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簡字第412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高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惟被告已自白犯罪,且已到案受觀察、勒戒,經參酌卷內事證,本院現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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