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聲,4903,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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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沁宜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沁宜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沁宜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劉沁宜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形,以及裁量時之外部性界限(即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宣告多數拘役定應執行刑不得超過120日)、內部性界限拘束(即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先前已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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