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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忠
具 保 人 黃慈倢(原名黃玉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37682 號、第38038 號、107 年度偵字第4075號、109年度偵字第22926 號、第229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慈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振忠因賭博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3 萬元保證金交保,具保人黃慈倢(原名黃玉鳳)於翌日繳納保證金3 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該署106 年11月29日訊問筆錄、該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該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查(見該署106 年度偵字第38038 號卷一第231-241 頁)。
然被告於本院110 年2 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未到,本院通知具保人命其督同被告到庭應訊,並拘提被告,然被告與具保人於本院110 年4 月6 日準備程序期日仍未到庭,警方亦未能拘獲被告等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2 份、本院送達證書4 紙、本院拘票及警員報告書各2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41-347 頁、本院卷二第265-275 頁、本院回證卷)。
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 紙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已經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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