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訴,902,20210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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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美真




選任辯護人 李介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64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美真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美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供述反覆,與證人洪國榮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多有不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衡諸常情,面臨重罪追訴常有逃亡之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本院裁定自109 年8 月25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經本院於109 年9 月24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9 年11月2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於110 年1 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而本罪之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刑期極重,衡諸常情,一般人遇重罪之追訴處罰,常有逃亡之可能,考量被告於歷次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就其有無與同案被告劉峻瑋共同販賣海洛因一事,供述反覆,甚至有一度坦承犯行後,又改口完全否認,並稱僅係為求交保而認罪之情形,其顯有因畏罪而欲脫免自身刑責之心態,本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羈押之原因尚存在。

又查,同案被告劉峻瑋否認犯行,並已聲請傳喚被告王美真到庭作證,為確保日後審判之順利進行,及考量被告所為危害社會治安嚴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王美真繼續羈押應合乎比例原則,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命被告應自110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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