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訴,919,2021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翰


選任辯護人 陳偉倫律師
黃昱傑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650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