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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楊玉如
賴錦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洪國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6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國峰上開被訴殺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以109 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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