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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秉權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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