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附民,342,2021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原 告 何金達


被 告 林育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6 萬3,649 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附表(即原告損害金額整理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245 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99 號民事判決影本各1 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林育詩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