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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37號
原 告 詹忠春
被 告 朱建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訴字第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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