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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42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真實年籍身分詳卷)
原 告 兼 0000甲000000A(真實年籍身分詳卷)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梁燕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0000甲000000C(真實年籍身分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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