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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884號
原 告 柳仲賢
被 告 林嘉華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72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刑事案卷內容。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嘉華被訴侵占部分(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29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依據,亦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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