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9,附民,931,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31號
原 告 蔡師宇

被 告 沈昌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沈 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