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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41號
原 告 鄒明霓
被 告 林煥鈞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金訴字第18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煥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183號),經原告鄒明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陳幽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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