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智簡上附民,10,2022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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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李嘉勇

被 上訴人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市○○○路0段00號20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古川俊太郎
訴訟代理人 劉俞佑律師
徐宏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第三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四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定之原本,如僅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會結果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黃秀敏

法 官 謝茵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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