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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憲嘉
(現於法務部○○○○○○○並由本院借提 暫寄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黃紘勝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包括被告所涉各項罪名),應再開本件辯論,原訂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3時宣判程序取消,並訂同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更新審判程序,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傳喚併提訊被告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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