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9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禇家銘
柯浚凱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部分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經本院誤載如附件所示之文字內容,惟此等文字誤繕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附件:
更正部分 更正前誤繕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二編號1「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
⒈110年8月19日14時30分許於新北市中和區泰和街郵局提領140萬元。
⒉110年8月20日13時11分許於新北市中和區泰和街郵局提領140萬元。
⒈109年8月19日14時30分許於新北市中和區泰和街郵局提領140萬元。
⒉109年8月20日13時11分許於新北市中和區泰和街郵局提領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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