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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光星
輔 佐 人 林文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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