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審交易,1312,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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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蕙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890號)暨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47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暨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吳蕙妤於民國109年9月29日上午8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攔停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上車後發現裙襬遭車門夾住而欲重開車門時,本應注意重開車門時,應注意當時車道上行駛之來車並讓其先行,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告訴人許居財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型機車自右後方騎來,仍貿然開啟右側車門,致使告訴人許居財因閃避不及而與上揭營業小客車右後車門發生撞擊,告訴人許居財因此人車倒地,致受有左側膝部、手部、肩膀、右側手肘擦挫傷、左側肩部旋轉環帶破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許居財告訴被告吳蕙妤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暨併辦意旨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與被告調解成立,被告履行後,告訴人乃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859號函送併辦部分,因與本案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於本案併為處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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