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1號
原 告 洪元隆
郭亭汝
被 告 許元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26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