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坤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1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誤寫,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而此誤繕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