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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簡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安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即新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李宏彬
王希仁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陳孟萍
上列被告等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6163號、第34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一百零八年度智易字第二二號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黃建安、李宏彬、王希仁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以108年度智易字第2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劉容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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