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霆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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