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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揚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本件被告鄭揚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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