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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翁庚新
被 告 劉志強
秦俞軒
劉泓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冠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黃登一
吳宣毅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3號、第4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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