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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86號
原 告 連淑貞
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
被 告 黃俊霖
吳銘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2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俊霖、吳銘遠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43號判決諭知無罪,依首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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