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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04號
原 告 尤勝輝
被 告 李丞翊
楊昀璉
鍾承佑
蔡怡靜
何讌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被告李丞翊、楊昀璉、鍾承佑、蔡怡靜、何讌䛴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尤勝輝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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