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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原 告 林群弼
被 告 于松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于松成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詐欺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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