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0,附民,418,202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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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原 告 林群弼


被 告 于松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于松成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詐欺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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