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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陳信帆
被 告 孫修哲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孫修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孫修哲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黃秀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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