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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64號
原 告 邱芷筠
被 告 吳紘謙
上列被告吳紘謙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邱芷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劉容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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