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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蔡明蒼
被 告 蕭正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4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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