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陳渝蓁
被 告 黃韋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