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交簡附民,33,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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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陳渝蓁
被 告 黃韋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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