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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陳映菖 (住詳卷)
王綉華 (住詳卷)
陳韋志 (住詳卷)
被 告 陳泰宇
葉臻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昀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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