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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子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18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子浚無罪。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楊子浚經合法傳喚於本院民國111 年9月12日準備程序、同年10月3日審理程序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惟基於如後述之理由,本院既認此係應諭知無罪之案件,爰不待其到庭陳述,就該部分逕為一造缺席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子浚、龔少軒、劉政榮(龔少軒、劉政榮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簡字第113號判決在案)於民國111年4月26日2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因前與他人發生糾紛,經獲報前來處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員鍾昇翰等人盤查,詎楊子浚、龔少軒、劉政榮因對鍾昇翰之盤查行為感到不悅,竟共同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聯絡,由劉政榮、龔少軒分別以「幹你娘雞掰」等語辱罵鍾昇翰、蔣博超,渠3人並共同徒手拉扯、推擠鍾昇翰、蔣博超、許庭愷、謝秉修等人,共同以此方式侮辱在場執行公務之鍾昇翰、蔣博超、許庭愷、謝秉修等人,並施以強暴妨害公務之執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先例參照);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參照)。
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先例參照)。
四、經查:㈠本院於準備程序勘驗案發時員警所配戴密錄器所錄製之錄影畫面及勘驗擷圖(勘驗筆錄見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4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9至80頁,擷圖見本院卷第87至104頁),內容如下:⒈錄影畫面時間:110 年4 月26日(下同)02:40:01至02:45:01。
(監視器時間02:43:45開始,下同)某警員:F129。
楊子浚:F1295…。
某警員:你的尊信大名?楊子浚:楊子浚。
某警員:手機號碼?某警員:不是啦。
身分證幾號?楊子浚:是我阿。
劉政榮:有阿,我們剛剛有去阿(台語)。
楊子浚:沒關他們的事情啦,是我而已啦(台語)。
劉政榮:你叫那個人出來就好了(台語)。
某警員:(對劉政榮說)你口罩勒?(楊子浚於本段過程中所為之陳述語氣平和並無特別激昂強烈之情,亦無特別肢體動作表現)⒉錄影畫面時間:02:45:01至02:50:01 某警員:(對劉政榮說)你口罩勒?你口罩勒?劉政榮:沒帶口罩阿,怎樣(台語)。
楊子浚:(對劉政榮說)你口罩戴好,你口罩戴好。
某警員:(對劉政榮說)蛤?劉政榮:有什麼問題嗎(台語)?楊子浚:(對警員說)你不要那麼兇啦,我跟你說(台語)。
劉政榮:有什麼問題?我們都住這裡啦,你不用那麼大聲。
某警員:(對劉政榮說)住這裡又怎樣(台語)。
劉政榮:不用那麼大聲啦。
湯凱文:不用大聲、不用大聲、不用大聲。
劉政榮:我住在這裡啦,幹你娘機掰(台語)。
某警員:(對楊子浚說)管好他,管好他。
劉政榮:我剛關出來啦,不爽喔(台語)。
湯凱文:我們沒有動手,我們沒有動手。
楊子浚:我沒有動手(台語)。
湯凱文:我沒有動手,不要掛工具(台語)。
楊子浚:我沒有動手喔。
劉政榮:你們先態度差的ㄟ。
湯凱文:我們沒有反抗喔。
劉政榮:公務人員態度那麼差嗎?某警員:冷靜一點好不好。
楊子浚:公務員態度都那麼差嗎?劉政榮:證件都給你查了,你是查啥小阿,不然叫里長來叫誰來都好啦(台語)。
某警員:閉嘴啦,吵啥小啦。
劉政榮:臭機掰。
龔少軒: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某警員:口罩都不會戴。
劉政榮:30歲啦,30歲啦(台語)。
湯凱文:不要喔不要喔,我沒有反抗喔,他只是講話而已。
楊子浚:我跟你們回去,我跟你們回去。
湯凱文:你們不要激怒他們喔。
某警員:誰激怒誰阿?湯凱文:不要不要,你不要拿工具,我沒有動手,我沒有動手,我沒有動手,我沒有動手,我沒有動手。
某警員:怎樣?湯凱文:我是說我沒有動手阿,我沒有動手阿。
楊子浚:ㄟ,哈羅,你口氣差我跟你差。
某警員:誰口氣差啦?湯凱文:你們口氣差。
某警員:誰口氣差?湯凱文:你們在大聲阿。
楊子浚:我跟你們回去。
某警員:誰剛剛罵幹你娘。
我問阿,誰剛剛罵幹你娘。
楊子浚:我說我跟你回去。
湯凱文:我們跟你走。
楊子浚:我說我跟你們回去好不好,我有沒有講,我有沒有講。
湯凱文:不要不要,不要亂來,不要再那邊動工具,不要動工具。
某警員:動工具,他剛剛罵什麼啦(台語)。
湯凱文:他罵你可以告他,你可以告他。
某警員:告他,告他哩。
湯凱文:你去告,你告,你盡量告,但是你們不要在那邊動粗。
某警員:動粗?我們執行公務動粗?湯凱文:你們動粗,你們現在拿工具出來要動粗。
某警員:他剛剛妨害公務阿。
湯凱文:好,妨害公務,你帶他回去告他。
某警員:動粗喔,動粗是不是。
湯凱文:告他,盡量告。
某警員:你不要動我,手不要動我。
湯凱文:(雙手舉高投降姿勢)我沒有動你,我不動你,我不動你。
楊子浚:帶我回去。
劉政榮:我們去噴的。
楊子浚:(對劉政榮說)沒有你的事啦,你走啦(台語)。
劉政榮:我們去噴的啦。
楊子浚:我的事情啦。
劉政榮:真的沒有什麼事啦。
劉政榮:噴就噴阿。
楊子浚:我說我跟你們回去,有沒有。
某警員:噴就噴,不要講廢話啦(台語)。
劉政榮:噴就噴阿,怎麼樣?龔少軒:沒事…。
某警員:(對龔少軒說)沒事你就先離開,沒事你先走開阿。
龔少軒:不用不用不用。
劉政榮:要告我,儘管告麻。
某警員:(對龔少軒說)沒事你可以先走開。
楊子浚:(對劉政榮、龔少軒說)你們走開啦。
劉政榮:這都沒差啦,這有什麼差(台語)。
某警員:嘴秋阿(台語)。
劉政榮:秋什麼啦(台語)。
某警員:罵什麼?劉政榮:不是阿,我罵就罵了怎麼了嗎,你們都有在錄啦,我有怕嗎?告我來告阿。
某警員:笑死人(台語)劉政榮:在那邊講什麼啦湯凱文:但是別隨便動喔,拜託一下,我們沒怎麼樣。
某警員:(對楊子浚說)身分證字號?楊子浚:0917…。
某警員:(對楊子浚說)身分證字號?楊子浚:F1295…。
某警員:好了好了,你先跟我講就好了,等一下。
楊子浚:Z000000000。
某警員:45262。
楊子浚:(對警員說)你口氣不用差,我跟你回去好不好,你不要誤導其他人。
某警員:我跟你講,你(指劉政榮)跟他都要跟我回去。
劉政榮:回去就回去阿。
楊子浚: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某警員:剛剛誰口氣差啦。
劉政榮:你們先差的啦,誰口氣差。
楊子浚:(對警員說)你有沒有差。
劉政榮:你們先差的啦,沒有嗎?某警員:誰先罵三字經的?劉政榮:你們先差的阿,是我們先差的嗎?我們都住隔壁而已啦(台語)。
楊子浚:我們在喝酒啦,我們在喝酒啦(台語),你們要抓我就抓我不要影響他人。
劉政榮:對啊,我們有怎麼樣嗎(台語)?某警員:你(指楊子浚)跟他(指劉政榮)都要跟我們回去。
楊子浚:為什麼?某警員:什麼為什麼?妨害公務阿。
劉政榮:要問來問,來來來(台語)。
楊子浚:妨害什麼公務,我今天叫你,我跟你說,我今天跟你說我的事情。
龔少軒:(在後方錄影)不要拉我。
我們攝影是合法的,你們現在在那邊動手。
(02:48:55至02:49:04,警員壓制龔少軒,楊子浚被警員拉到一旁)某警員:(對湯凱文說)離開。
湯凱文:為什麼我離開,為什麼?龔少軒:幹你娘勒。
某警員:(對龔少軒說)手伸出來啦,手伸出來啦。
龔少軒:我錄影而已。
某警員:(對龔少軒說)手伸出來,手伸出來,手伸出來,配合一點。
龔少軒:我手機,幹你娘機掰勒,為什麼不能錄影,為什麼不能。
(02:49:52,楊子浚被警員上銬並壓制在地上)(楊子浚於本段過程中於所為之陳述語氣雖有激昂強烈,但並無拍攝到對員警有何肢體動作表現)⒊錄影畫面時間:02:50:01至02:55:01(02:50:44,楊子浚被警員上銬並壓制在地上)某警員:不要動、不要動。
某警員:告訴你們不要太過份。
某警員:你們在過份什麼阿?剛剛罵什麼?湯凱文:我沒有罵,你查,你查,你查。
某警員:(對湯凱文說)回去站好啦,供啥小阿(台語)。
湯凱文:我沒有反抗。
某警員:口罩戴好啦,口罩戴好啦。
某警員:先冷靜好不好。
(02:51:12,楊子浚被警員上銬並壓制坐在地上)楊子浚:不關他們的事,都我一個人。
某警員:這回去再講好不好,先休息。
龔少軒:拖鞋先來(台語)。
某警員:(對龔少軒說)直接走啦,拖鞋(台語)。
龔少軒:我現行犯是不是啦。
某警員:(對龔少軒說)直接走啦,直接走。
龔少軒:我現行犯是不是啦。
某警員:(對龔少軒說)直接走,你要大聲是不是阿。
某警員:(對龔少軒說)先冷靜啦好不好,你的拖鞋在那邊阿。
某警員:(對龔少軒說)你要大聲是不是。
龔少軒:我有錯是不是阿,我有錯嗎。
某警員:(對龔少軒說)閉嘴啦,吵啥小阿,廢話一堆(台語)。
某警員:(對龔少軒說)你在衝啥小阿,你在衝啥小阿,你在衝啥小阿。
龔少軒:你覺得我有錯嗎?某警員:(對龔少軒說)你沒錯是不是阿?龔少軒:我錄影…。
某警員:(對龔少軒說)阿不就好棒,笑死人。
某警員:冷靜一點啦。
(02:52:21,警員將楊子浚、龔少軒帶回警局)楊子浚:我剛不是跟你說我給你帶回去了不要為難他們。
某警員:他們就對我們罵三字經阿,妨害公務阿。
楊子浚:我手機在那邊。
某警員:我們有幫你撿。
(02:53:44至02:54:13,楊子浚、龔少軒表示噴到眼睛,眼睛痛)(楊子浚於本段過程中所為之陳述語氣平和並無特別激昂強烈之情,亦無拍攝到特別肢體動作表現)㈡觀諸上開在場員警配戴密錄器所側錄之內容,員警於本件案發當時抵達案發地點並盤查被告時,被告配合員警盤查,而當員警與同案被告劉政榮、案外人湯凱文發生口角衝突時,被告亦在旁表示願意陪同員警回派出所調查,斯時被告亦未口出惡言或出手推擠員警,後員警與在場之同案被告劉政榮、案外人湯凱文發生肢體推擠時,被告遭女警拉至一旁,也未見被告有出手推擠或毆打員警之行為,密錄器也始終未錄到被告有出言辱罵員警,直至被告遭員警上銬帶回派出所時,係同案被告龔少軒與員警發生口角衝突,也未見被告有出言辱罵員警,被告於本件案發均配合員警之盤查、逮捕,而未有任何出手或與員警發生肢體衝突之行為,至為明確。
㈢至檢察官認被告有於錄影畫面時間:02:46:15至02:46:17有以身體推擠員警之行為等語(見本院卷第104頁),然審之密錄器所拍攝之內容以及密錄器畫面擷圖可知(見本院卷第125至131頁),被告當時雙手分別遭兩位員警所抓住,被告雖有手指員警之動作,惟被告斯時係不斷對員警表示願意隨同員警返回派出所釐清案情,其身體向前傾係因雙手均遭人抓住,重心自然不若正常未受拘束之狀態,再加上被告仍亟欲與在場之員警溝通,而出現身體向前傾之動作,乃屬自然,由畫面中並未見被告有任何對員警施強暴、脅迫之行為,言語上也未有侮辱在場員警,被告說話之方式雖稍有激動,但是依照當時現場秩序已經相當混亂,被告為表達自己之意見,不得不以較為誇張之手勢(手指員警)並提高音量,此均為人之常情。
是被告自始至終均未有推擠、毆打員警之行為,更未口出惡言或辱罵員警之言語,公訴意旨認被告有妨害公務執行、侮辱公務員之犯行,容有誤會。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於被訴妨害公務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先例意旨,應認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鈺偵查起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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