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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069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子暉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
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卻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3069號卷第15頁及背面);
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內含微量殘渣無法秤重)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字第3069號卷第9頁),堪認上開殘渣袋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又上開殘渣袋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既因量微無法秤重,且難以與其所沾附之殘渣袋完全析離,可認上開殘渣袋已與其上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結合為一體,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該部分即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婷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毒品成份因量微無法磅秤) 第二級毒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3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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