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255,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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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祥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421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祥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2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年7月31日期滿,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於110年2月1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2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1年7月31日期滿,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可以佐證,確屬違禁物。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同時檢出含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惟均與各毒品咖啡包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而無從析離;

另該等毒品及殘渣,亦無與其外包裝袋析離的實益及必要,均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

是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均應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毒品咖啡包6包(含包裝袋) ⒈編號3至8:經檢視均為黑/黃/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⒉驗前總毛重33.23公克(包裝總重約6.9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6.33公克。
⒊隨機抽取編號5鑑定:經檢視内含褐色粉末;
淨重5.09公克,取1.28公克鑑定用罄,餘3.81公克;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成分;
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25日刑鑑字第1090066367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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