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61,202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4396、4397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參陸參零公克)及外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4396、4397號(原聲請意旨誤載為105年度毒偵字第3033號,嗣經檢察官更正)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意旨誤載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750公克,餘重0.3630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編號: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份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自應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定罪嫌不足而以105年度偵字第4396、43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396號卷第17頁及背面);

而扣案之橘色錠劑碎塊1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3750公克、驗餘淨重0.3630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編號: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460號卷第39、40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莊婷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