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兆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5182號、第6857號、第685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182號、第6857號、第6858號被告陳兆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兆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182號、第6857號、第68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31日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D-0000000號)、109年8月13日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D-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參,是扣案上開白色結晶2包,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各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含袋重0.7030公克)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31日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493號卷第73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毛重0.8271公克)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3日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616號卷第105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