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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40號
原 告 楊昕澔
送達代收人 賴傳智律師
被 告 林育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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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姜振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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