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簡,4555,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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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心郁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心郁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貳拾參點參參陸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欄一第4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予以刪除(本院按:李蔚良係同日之另案被告,詳如下述);

同欄一倒數第3行「毛重分別為15.5967公克、11.3691公克」,補述為「毛重分別為15.5967公克、11.3691公克,驗餘淨重共計23.3363公克,純質淨重2.0271公克」;

同行行末「嗣經」,前補述「同日陳心郁因傷害案件與該案被告陳韋志、李蔚良(該傷害案件因告訴人陳韋志、陳心郁均具狀回告訴,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31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一併解送至本署接受訊問時,」;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一)「被告陳心郁於之自白」,補充為「被告陳心郁於111年8月30日偵查中之自白」、同欄一(二)第2、3行「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補充為「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就累犯加重與否的事項所為關於檢察官對累犯應否就加重事項為舉證相應議題的意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有助長毒品之流通,進而,將會衍生其他犯罪行為,影響社會公安秩序,也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持有毒品種類、數量非鉅且純度低,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見偵查卷第1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51頁毒品成分鑑定書),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6146號
被 告 陳心郁 女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9樓
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陳心郁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詎其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17時55分前某時許,自李蔚良(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15.5967公克、11.3691公克)後持有之。
嗣經本署法警於110年12月25日17時55分許,對陳心郁執行檢身時查扣前揭甲基安非他命。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心郁於之自白;
(二)本署法警之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解送人犯報告書、臺北榮民總
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及查扣毒
品之照片數張在卷可參,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嫌,扣案之毒品,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檢 察 官 李秉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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