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更一,10,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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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玉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玉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玉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年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22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受刑人自107年2月6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7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12年5月12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4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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