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2309,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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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09號
聲 請 人
即告 訴 人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雨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七法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
被 告 郭榮彥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謝復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限制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郭榮彥、被告謝復雅(下稱被告3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6305號、111年度偵字第12565號)。

為保護聲請人即告訴人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對於如附表所示具有保密之價值或利益之業務秘密,惠請法院於審理時,另以證物袋彌封存放,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聲請限制被告3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第2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第3項)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次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

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

是聲請法院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應於「審判中」,亦即應於訴訟繫屬後,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審判程序進行中提出,始為適法。

三、經查,被告3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固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製作起訴書(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6305號、111年度偵字第12565號),惟該刑事案件於告訴人提出本件聲請限制檢閱、抄錄或攝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時(即111年8月9日),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上開起訴書及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刑事科查無」戳章在卷可稽,則告訴人於被告3人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聲請限制檢閱、抄錄或攝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資料內容 應予保密之說明 偵查卷內所在處 1 告訴人法規沿革比對之紙本及電磁紀錄資料 ⒈陳報事證為告訴人與主管機關就同一部法規,所表述之「整體法規沿革內容」各有不同。
⒉其內容記載告訴人如何自主管機關公開的基本素材中,加以選擇及編排,並依本表編號3之「法源法律網法規沿革編寫規則」編寫法規沿革而成之創作。
⒊故所提事證實屬商業上用以生產或經營之秘密資訊,若此資訊被揭露時必對告訴人產生一定之影響力,自屬具有保密之價值或利益。
⒈110年4月26日刑事告訴狀之告證8 ⒉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四)狀之附件四、附件五 2 告訴人編寫「經濟部補(捐)助民間團體推動商業發展活動審核作業要點」過程 說明同上。
⒈110年4月26日刑事告訴狀之告證13 ⒉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四)狀之附件三 3 法源法律網法規沿革編寫規則 「法源法律網法規沿革編寫規則」係屬告訴人所以主張本案「法源法律網」之「法規沿革」電磁紀錄合於著作權法之「語文著作」及「編輯著作」之創作內容及創作歷程,屬告訴人商業上賴以產出商品、服務或經營之重要資訊,若此資訊被揭露時必對告訴人產生一定之影響力,自屬具有保密之價值或利益。
⒈110年4月26日刑事告訴狀之告證14 ⒉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四)狀之附件一 4 告訴人擇要說明法規沿革之編寫創作內容 為告訴人就法規沿革,如何編寫與編排的創作內容進行說明,並逐項就「法源法律網法規沿革編寫規則」創作之形成與演進詳為說明,屬告訴人商業上賴以產出商品、服務或經營之重要資訊,若此資訊受揭露時必對告訴人產生一定之影響力,自屬具有保密之價值或利益。
⒈110年10月19日刑事陳報(二)狀 ⒉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四)狀之附件二 5 告訴人就「法源法律網法規沿革編寫規則」創作之形成與演進逐項說明 說明同上。
⒈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三)狀暨附件01~14 ⒉110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四)狀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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