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2535,2022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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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妡嬡



被 告 高全樺




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之被告居所「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1」部分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1」。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原記載被告之居所路名為「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路』」,惟依卷附之聲請書所載被告之居所路名應為「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西路』」,原裁定之記載顯係誤載,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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