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2581,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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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陳怡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鄭坤元等人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07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70號詐欺等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發還所有人陳怡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自用小客車(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所載自用小客車,下稱本件汽車),於本案查獲聲請人男友鄭坤元時經查扣在案,然本件汽車為聲請人所購買,聲請人亦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本件汽車與本案無關,無繼續查扣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係指非屬本案得沒收之物,或該扣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或無毀損、滅失之虞,或不能證明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

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

從而,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之必要,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發還。

再按法院認定扣押物之扣押原因是否消滅或有無留存或繼續扣押之必要時,宜確實審酌案件情節及與扣押物之關聯性、訴訟進行之程度、扣押標的之價值、對受處分人之影響等一切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

如扣押原因消滅或無留存或繼續扣押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或確定,應即發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6點之2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鄭坤元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858、24859、24860、24861、24862、27938、39405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70號詐欺等案件審理中。

又聲請人為被告鄭坤元之女友,因其於檢察官持本院搜索票前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搜索時在現場,其所有停放於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132巷口立體停車場處之本件汽車遭扣押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聲請人之警詢筆錄在卷可考(見111年度偵字第24861號E-1卷第44、45頁,111年度偵字第39405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㈡聲請人為本件汽車車主之情,有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查,且依聲請人提出本件汽車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汽車貸款繳款單據及聲請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所示,本件汽車係由聲請人於110年3月18日以99萬元之對價購入,車款由聲請人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支付,並由聲請人自其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按月分期給付1萬7400元償還該貸款,足認本件汽車確為聲請人所有,且由聲請人出資購買無訛。

㈢起訴書雖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為由,聲請沒收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所列之本件汽車,然聲請人並非本案被告(聲請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861、39405號為不起訴處分),是本件汽車顯非本案各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又起訴書附表二所列本案被害人遭詐騙期間係自110年5月起至111年5月止,是聲請人係於其男友即被告鄭坤元涉案前即已購入本件汽車,本件汽車顯非本案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無從認定屬本案犯罪所得。

另檢察官起訴時,亦未將本件汽車列為本案證物。

從而,本件汽車並非本案各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而得沒收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或本案各被告犯罪所得而應沒收之物,復非證明本案各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並審酌本案案情繁複,被告及相關卷證甚多,勢無法於短期內審結,為免對聲請人使用收益本件汽車之權益造成過度限制,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認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本件汽車已無留存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發還扣押如附表所示之本件汽車予該車所有人陳怡杏。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宥寬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車鑰匙1把) 1輛 111年度偵字第24861號卷第3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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